(2016)皖1324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姚玉柱与孙宁珂、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柱,孙宁珂,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2055号原告:姚玉柱,男,193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李昌林,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宁珂,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告: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单位负责人:张立伟,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柱与被告孙宁珂、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玉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玉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柱撤回对孙宁珂、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起诉。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曹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