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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姚玉柱与孙宁珂、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柱,孙宁珂,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2055号原告:姚玉柱,男,193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李昌林,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宁珂,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告: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单位负责人:张立伟,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柱与被告孙宁珂、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玉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玉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柱撤回对孙宁珂、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起诉。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曹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