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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恩与被告王永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恩,王永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860号原告王兴恩,男,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王良寺。被告王永成,男,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恩与被告王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恩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原告王兴恩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566元。代理审判员 冯 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贺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