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恩与被告王永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恩,王永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860号原告王兴恩,男,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王良寺。被告王永成,男,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恩与被告王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恩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原告王兴恩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566元。代理审判员 冯 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贺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