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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6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杜勇锋、沈世泉、佟贵祥与沈阳市于洪区君安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勇锋,沈世泉,佟贵祥,沈阳市于洪区君安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6862号原告:杜勇锋,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沈阳中科天博计算机培训中心教师,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沈世泉,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警备区职工,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佟贵祥,男,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警备区职工,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君安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负责人:于国富,系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丹、谭艳萍,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陈忠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莉,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勇锋、沈世泉、佟贵祥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君安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勇锋、沈世泉、佟贵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勇锋、沈世泉、佟贵祥承担。审 判 长  周 楠人民陪审员  房丽娜人民陪审员  靖晓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施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