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8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许自清与金巧平、吕伟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自清,金巧平,吕伟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269号原告:许自清。委托代理人:樊安琪,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巧平。被告:吕伟强,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六石街道六石社区泗庭芳村2-35号,身份证号:330724197702121614。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自清诉被告金巧平、吕伟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潇洒人民陪审员 韦乐姣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诗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