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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015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与张良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张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01575-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李积才,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良友,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良友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良友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良友给付借款1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500.24元,并承担受理费1590元、执行费2256元。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良友在银行有存款,该款本院依法可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良友银行存款人民币159346.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