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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林卫军与徐莫方、童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卫军,徐莫方,童美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56号原告:林卫军。委托代理人:陈智,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莫方。被告:童美富。原告林卫军与被告徐莫方、童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徐莫方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童美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4月25日被告徐莫方因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5%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童美富自愿签字为提供担保。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童美富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莫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卫军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童美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66元,由被告徐莫方、童美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6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蒋勤雷人民陪审员  王香莲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江伊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