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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丽华、吉安福圆食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华,吉安福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华,女,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小金,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吉安福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安县凤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利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丽华与被执行人吉安福圆食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福圆食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杨丽华提供自公司2010年6月11日成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2010年度到2015年度的财务会议报告、2010年6月11日到2015年9月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帐凭证),并负担案件执行费75元、。但被执行人吉安福圆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吉安福圆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利明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该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帐簿等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丽华也无线索可提供,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会议记录、会计帐簿等下落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匡慧英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仪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