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胡广斌诉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斌,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胡广斌,男,汉族。被执行人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31号科技大厦518号房间。法定代表人刘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胡广斌诉被告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广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