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4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罪犯印培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印培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087号罪犯印培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11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扬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印培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07)沭刑初字第8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缓刑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1年1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2年4月3日、2014年9月9日作出(2012)、(2014)宁刑执字第2543号、第51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印培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印培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印培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履行罚金三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能力监区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印培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未履行大部分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印培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