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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更3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芝刚故意伤害、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3246号罪犯李芝刚,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6日作出(2004)大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芝刚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5日作出(2004)辽刑一终字第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芝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6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李芝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12月25日,罪犯李芝刚获得记功奖励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芝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芝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自2003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书审判员  仉志兰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连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