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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2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擎天与被执行人刘曙光、文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922执248号之三申请人黄擎天,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曙光,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文煜,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6)湘0922执248号执行依据:(2015)桃民一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经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民一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曙光、文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书所确定的义务,既向申请人黄擎天赔偿经济损失64967.43元,并承担本案件执行费892元、受理费119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黄擎天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于2016年7月1日执行和解结案。执行员  刘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