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马俊山与刘守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山,刘守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马俊山,男,1967年3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平泉县南五十家子镇杨杖子村*组。被执行人刘守清,男,1976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六沟镇大榆树沟村*组。本院在执行马俊山与刘守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2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晓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建国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结报告书(2016)冀0821执164号一、申请执行人马俊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月14日本院受理。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马俊山,男,1967年3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平泉县南五十家子镇杨杖子村七组。被执行人刘守清,男,1976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六沟镇大榆树沟村四组。三、本院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四、结案方式自动履行。执行员张建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