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924号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成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姿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