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5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史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5406号原告史某。被告殷某。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学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邵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