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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5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史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5406号原告史某。被告殷某。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学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邵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