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2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科科、临海市鼎亿灯饰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科科,临海市鼎亿灯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636号申请执行人:胡科科,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古城街道许市。被执行人:临海市鼎亿灯饰厂,住所地临海市大田街道上沙村**号。投资人:邵全胜,厂长。申请执行人胡科科与被执行人临海市鼎亿灯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临劳人仲案字(2016)第10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科科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海市鼎亿灯饰厂已经歇业,其投资人邵全胜车辆拍卖款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2月3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2执6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代理审判员  金祖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孙 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