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方楠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1331号罪犯方楠,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09)西法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楠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一五年四月九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五华监狱于二○一六年六月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六月十六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方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方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