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3民初3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刘连钧、马金和、马立腾、马立飞、与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褚小涛、褚晓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钧,马金和,马立腾,马立飞,褚小涛,褚晓波,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422号原告刘连钧(系死者刘桂霞之父)。委托代理人候吉萍,天津市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金和(系死者刘桂霞之夫)。委托代理人候吉萍,天津市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立腾(系死者刘桂霞之子)。委托代理人候吉萍,天津市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立飞(系死者刘桂霞之子)。委托代理人候吉萍,天津市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褚小涛。被告褚晓波。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188号中华商务A座7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钧、原告马金和、原告马立腾、原告马立飞诉被告褚小涛、被告褚晓波、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连钧、原告马金和、原告马立腾、原告马立飞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褚小涛、被告褚晓波、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钧、马金和、马立腾、马立飞撤回起诉。本案简易程序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本案四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杨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师旭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