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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龙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1086号原告:李龙,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清水,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俊,农民。原告李龙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龙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的申请是基于与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李龙负担。助理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