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龙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1086号原告:李龙,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清水,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俊,农民。原告李龙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龙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的申请是基于与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李龙负担。助理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