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3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朱利民、芦小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利民,芦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205号申请执行人:朱利民,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芦小宝,女,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朱利民与芦小宝(2016)浙0282民初182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15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负担诉讼费189元、执行费222.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32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