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邢俊宝与于佩祥、于万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俊宝,于佩祥,于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邢俊宝,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申请执行人于佩祥,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申请执行人于万斌,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邢俊宝与被申请执行人于佩祥、于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6日作出的(2015)阿民初字第0193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大豆尾欠款27000元及利息。2016年7月1日被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01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树林审判员 李业升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夏秀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