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罗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3执55号申请执行人罗某,女,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出生,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目前无法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23执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萍安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谢智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志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