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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34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康延灵、王卫锋等与郓城县天丰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延灵,王卫锋,康延祥,康延明,王圣光,郓城县天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3466-1号原告:康延灵,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王卫锋,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康延祥,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康延明,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王圣光,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宜锋(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军华(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郓城县天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潘渡镇草庙村北。法定代表人:杜庆霞,经理。原告康延灵、王卫锋、康延祥、康延明、王圣光诉被告郓城县天丰物流有限公司、苑金象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康延灵、王卫锋、康延祥、康延明、王圣光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查封申请,要求对被告郓城县天丰物流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康延灵、王卫锋、康延祥、康延明、王圣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郓城县天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的账号为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6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学同审 判 员  崔 晔人民陪审员  张素婷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明亚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