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子涵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003刑初77号公诉机关奎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子涵。奎屯市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子涵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指代理派检察员马鸿飞、徐建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子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子涵谎称为国家电网工作人员,私刻“营配贯通项目组”印章,并以国家电网营配贯通项目组招聘业务员为由,于2016年3月份,先后骗取韩XX等11名被害人押金、办理虚假证件费用共计人民币5977元,并将所骗取的现金用于自己生活开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3月初,被告人王子涵以国家电网招聘业务员为由,骗取代X人民币500元。2、2016年3月初,被告人王子涵以国家电网招聘业务员为由,骗取汪XXX人民币500元。3、2016年3月初,被告人王子涵以国家电网招聘业务员为由,骗取韩XX人民币120元。4、2016年3月初,被告人王子涵以国家电网招聘业务员为由,骗取米X人民币500元。5、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王子涵以国家电网招聘业务员为由,骗取马X人民币630元。6、2016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子涵以国家电网招聘业务员为由,骗取王X人民币500元。7、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王子涵以国家电网招聘业务员为由,骗取马XX人民币650元。8、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王子涵以国家电网招聘业务员为由,骗取杜X人民币650元。9、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王子涵以国家电网招聘业务员为由,骗取曾XX人民币650元。10、2016年3月26日,被告人王子涵以国家电网招聘业务员为由,骗取沙XX人民币627元。11、2016年3月底,被告人王子涵以国家电网招聘业务员为由,骗取刘X人民币650元。公诉机关出示了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国网奎屯供电公司公告、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曾XX、代X、韩XX、王X、米X、马XX、马X、刘X、沙XX、杜X、汪XXX的陈述;被告人王子涵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子涵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子涵定罪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王子涵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子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子涵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相同,并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子涵犯诈骗罪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王子涵的亲属已退赔11名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子涵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子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不具备国家电网工作人员的身份,也没有能力将被害人招聘为国家电网的业务员而谎称有能力办成此事,并收取押金等费用,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9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子涵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子涵多次诈骗,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子涵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赔全部赃款,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子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6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 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珍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