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1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喻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1刑初54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复兴路洗马池8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4月5日被抓获后,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6)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婷出席法庭,被告人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喻某窜至武汉市洪山区波光霞影小区A区3栋,盗得王婵的超威6-DZM-20电动车电池一组(折合价值人民币180元)。2015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喻某窜至上述小区A区6栋,盗得沈清林的王派电动车一辆(未估价)。2016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喻某窜至上述小区A区停车棚,盗得林祥国的超威6-DZM-20电动车电池一组(折合价值人民币406元)后藏匿。被告人喻某随后窜至该小区伺机再次作案时,被保安人员抓获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涉案超威6-DZM-20电动车电池4块发还失主林祥国。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视频截图、对案笔录及照片、起赃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失主王婵、沈清林、林祥国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高某的证言;武汉市洪山区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喻某的前处材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被告人喻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该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喻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再次触犯刑律,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喻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先期羁押的15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