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7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萍、刘淑杰与陈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萍,刘淑杰,陈丽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7020号原告:陈萍。原告:刘淑杰。被告:陈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萍、刘淑杰与被告陈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萍、刘淑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陈丽丽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告等价值的财产;上述保全申请以朴胜吉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3号(1-8-1)室,建筑面积67.78平方米房屋(新档案号:6-2-0419383)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萍、刘淑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朴胜吉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3号(1-8-1)室,建筑面积67.78平方米房屋;二、冻结被告陈丽丽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晓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