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字第00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安庆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邓元明等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元诚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宝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众旺镜业有限公司,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邓元明,朱宝娥,陈旭明,陈超,许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字第000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北路。被执行人:安庆市元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同安门。被执行人:安庆市宝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热电路。被执行人:安庆市众旺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3.9工业园。被执行人: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工业园。被执行人:邓元明,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被执行人:朱宝娥,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陈旭明,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超,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许国清,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0602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