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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字第00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安庆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邓元明等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元诚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宝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众旺镜业有限公司,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邓元明,朱宝娥,陈旭明,陈超,许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字第000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北路。被执行人:安庆市元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同安门。被执行人:安庆市宝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热电路。被执行人:安庆市众旺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3.9工业园。被执行人: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工业园。被执行人:邓元明,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被执行人:朱宝娥,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陈旭明,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超,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许国清,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0602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