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南信恒(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南信恒(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128号原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法定代表人龚兆勇,董事长。被告深南信恒(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75号。法定代表人牛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南信恒(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深南信恒(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深南信恒(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审 判 员 郭胜明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二○二○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培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