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牛玉荣与蔡玲玲、河南甲天下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玉荣,蔡玲玲,河南甲天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801号原告牛玉荣,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娜娜,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佳,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玲玲,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甲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伟,该公司职工。原告牛玉荣与被告蔡玲玲、河南甲天下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玉荣诉称,原告丈夫蔡某某于2009年10月26日购得位于甲天下西湖新城社区内A组团XX号楼东2单元1层西户房屋一套,并于当日付清房款。蔡某某于2015年4月去世,生前与原告育有二子一女,被告蔡玲玲系其女儿。蔡某某去世后,被告蔡玲玲与被告河南甲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恶意串通,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手续变更为被告蔡玲玲所有。涉案房屋系原告与丈夫蔡某某的共同财产,在无任何权利基础及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二被告私自处分此房屋的行为系无效行为,二被告新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关于甲天下西湖新城社区内A组团xx号楼东2单元1层西户房屋的《公司内部认购协议书》无效。本院认为,牛玉荣诉称蔡某某为其丈夫,涉案房屋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据此诉请法院确认二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公司内部认购协议书》无效,但牛玉荣仅提交荥阳市城关乡杨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20日出具的一份《证明》,用以证明其与蔡育成系夫妻关系,而未提交相关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故仅凭牛玉荣提交的《证明》尚不足以认定牛玉荣与蔡某某二人系夫妻,存在婚姻关系。现牛玉荣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玉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史艺娜审判员 毛大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XX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