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7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东阳市杜邦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与李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杜邦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李新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225号原告:东阳市杜邦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云飞。委托代理人:杜鸣芳。被告:李新忠。原告东阳市杜邦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李新忠支付货款2671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红木材料。2012年2月19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671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新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杜邦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货款2671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3元,由被告李新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