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特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梁红艳与郝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红艳,郝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特104号申请人梁红艳,女,198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人郝震,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人梁红艳与申请人郝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23日经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鄂F××××ד长安”牌小型轿车车损(凭定损)双方各承担50%。二、鄂FG×××ד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损(凭定损)双方各承担50%。三、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不再议。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梁红艳、郝震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同年7月1日,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梁红艳、郝震在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时间超过了三十日,应当予以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梁红艳、郝震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