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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常州曙光化工厂与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曙光化工厂,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1民初2479号原告常州曙光化工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滨江二路2号。法定代表人蒋俊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鄂小龙,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阳,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双湖经济开发区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曙光化工厂诉被告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曙光化工厂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曙光化工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傅璟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潋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