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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黄宇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黄宇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4民初13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负责人:肖卫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勋,该行职员。被告:黄宇鸣,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815。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诉被告黄宇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子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宇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诉称:被告黄宇鸣于2015年3月20日向原告申请开立长城环球通自由行港澳台版信用金卡,信用额度为20000元。被告黄宇鸣领用信用卡初期能在额度内正常用卡,但从2015年9月24日开始拖欠信用卡款项,至2016年3月24日,被告透支本金19808.28元,利息2673.75元,滞纳金3936.41元,合共26418.44元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多次追索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宇鸣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9808.28元,利息2673.75元、滞纳金3936.41元,合计26418.44元(利息和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3月24日,从2016年3月25日起至被告清偿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以实欠金额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宇鸣在答辩期限内无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黄宇鸣向原告申请开立长城环球通自由行港澳台版信用金卡,信用额度为20000元,双方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甲方除按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等等。同日,双方依约履行义务。之后,被告使用该卡出现透支,至2016年3月24日,被告透支本金19808.28元,欠利息2673.75元,滞纳金3936.41元,合共26418.44元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多次追索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是信用卡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9808.28元,利息2673.75元,滞纳金3936.41元,合计26418.44元(暂计至2016年3月24日),符合合同约定,理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从2016年3月25日起至被告清偿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以实欠金额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标准计算,符合合同约定,理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宇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合共26418.44元(本金、利息和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3月24日,从2016年3月25日起至被告清偿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以实欠金额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285元,诉讼费合共515.50元,由被告黄宇鸣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在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天内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子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美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