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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田启芬、宁爱清、陈承龙、陈一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桂0903执238号玉林市福绵区公路管理所:你所与田启芬、宁爱清、陈承龙、陈一霞、陈承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福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启芬、宁爱清、陈承龙、陈一霞、陈承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所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田启芬、宁爱清、陈承龙、陈一霞、陈承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62108.47元。二、向田启芬、宁爱清、陈承龙、陈一霞、陈承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受理费6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841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福绵支行户名: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帐号:20×××29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本院地址:玉林市玉福大道美桥物流园旁邮编:537000联系人:梁贤联系电话:0775-32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