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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7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7刑初44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竹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在湖北省竹溪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2016)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白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杨某在南宁市高新区大学西宁路口博纤商务宾馆703号房内,趁被害人关某去卫生间洗澡之机,将关某的一部金色OPPOR7Plusm手机盗走。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018元。2、2016年3月1日,被告人杨某以同样的方式,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解放路口仙岛宾馆818号房内,将被害人梁某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585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66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在开庭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杨某在南宁市高新区大学西宁路口博纤商务宾馆703号房内,趁被害人关某去卫生间洗澡之机,将关某的一部金色OPPOR7Plusm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涉案手机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018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关某。2、2016年3月1日,被告人杨某以同样的方式,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解放路口仙岛宾馆818号房内,将被害人梁某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涉案手机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585元,已发还给被害人梁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OPPO手机合格证、酒店登记押金单、被害人关某、梁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66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朱启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彭文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