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魏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374号原告:魏某,女,汉族,1989年6月19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纪斌,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85年10月3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房源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被告贾某某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拥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