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洛奎、张跃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洛奎,张跃丛,吴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788号被执行人:刘洛奎,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伊川县,,原安徽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张跃丛,曾用名张跃娇,女,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伊川县,,原安徽有限公司监事,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吴梅,女,汉族,1964年6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原安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跃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94.44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