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衡阳市漂亮宝贝美业有限公司、李荣、唐招庆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衡阳市漂亮宝贝美业有限公司,李荣,唐招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财保70号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3号新时代广场。负责人戴炜,行长。被申请人衡阳市漂亮宝贝美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银杏路9号鸿雁阁101-1室。法定代表人李荣。被申请人李荣。被申请人唐招庆。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衡阳市漂亮宝贝美业有限公司、李荣、唐招庆借款合同一事,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漂亮宝贝美业有限公司、李荣、唐招庆银行存款8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漂亮宝贝美业有限公司、李荣、唐招庆银行存款8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