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4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邵敏、邵辰宇与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邵耀萍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4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敏,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邵辰宇,男,201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华娟,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声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耀萍,女,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吴寿腾,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轶,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洁,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吴寿腾,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轶,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虹口区四达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陈澄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健,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邵敏、邵辰宇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敏、邵辰宇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邵敏、邵辰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敏、邵辰宇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邵敏、邵辰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亚勤审判员 汪 毅审判员 承怡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