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张华亭与贾国胜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亭,贾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5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张华亭。被执行人贾国胜。张华亭与贾国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贾国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华亭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一、经查无房产信息、二、经查无车辆信息、三、经查无股份信息、四、经查无存款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贾国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华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贾国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华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李立伟审判员 乔向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华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