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晓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晓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098号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1809。法定代表人王伟超。委托代理人郭俭贵,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柳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晓根,住址广东省饶平县新丰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晓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奕  好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小姣(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