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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诉被告江夏区开心书屋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江夏区开心书屋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627号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法定代表人贾杰,社长。委托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少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夏区开心书屋,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地大院内108号,经营者陈本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诉被告江夏区开心书屋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作品名称:《初级会计实务》】一案中,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负担。审 判 长  余 杰审 判 员  熊艳红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书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