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4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罪犯荀乐乐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荀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002号罪犯荀乐乐,男,汉族,初中文化,1991年9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洪刑初字第0424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09)洪刑初字第0449号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荀乐乐的宣告缓刑部分,以被告人荀乐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连同原犯寻衅滋事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荀乐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荀乐乐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荀乐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荀乐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