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10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580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宋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秦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