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580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宋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秦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