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03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告石远齐、被告湖南省永绿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石远齐,湖南省永绿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3民初6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负责人周星辉,该行行长。被告石远齐,男,汉族。被告湖南省永绿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和诚公园世家1栋。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告石远齐、被告湖南省永绿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夏月星人民陪审员  宋国成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