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曹晖、刘富珍与李全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晖,刘富珍,李全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770号原告曹晖,住天祝县某镇某东路16-137号。原告刘富珍,住天祝县某镇某东路16-137号。被告李全春,现住天祝县某镇某路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晖、刘富珍诉被告李全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晖、刘富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5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曹晖、刘富珍负担。审 判 长 昝金亭人民陪审员 张玉花人民陪审员 陈生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蔡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