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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曹晖、刘富珍与李全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晖,刘富珍,李全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770号原告曹晖,住天祝县某镇某东路16-137号。原告刘富珍,住天祝县某镇某东路16-137号。被告李全春,现住天祝县某镇某路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晖、刘富珍诉被告李全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晖、刘富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5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曹晖、刘富珍负担。审 判 长  昝金亭人民陪审员  张玉花人民陪审员  陈生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蔡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