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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财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281-1号本院2016年6月21日对申请人李磊与被申请人徐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16)鄂0102财保28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于补正,裁定如下:(2016)鄂0102财保28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七行申请人李磊因“民间借贷”纠纷应补正为申请人李磊因“股权转让”纠纷。审判员  金树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