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财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281-1号本院2016年6月21日对申请人李磊与被申请人徐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16)鄂0102财保28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于补正,裁定如下:(2016)鄂0102财保28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七行申请人李磊因“民间借贷”纠纷应补正为申请人李磊因“股权转让”纠纷。审判员 金树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