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民辖终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月新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香花鹂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富香花鹂服饰设计有限公司,无锡市月新毛纺织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辖终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富香花鹂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国际商务中心2217室。法定代表人:周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月新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桥配套区(南区)西昌路20号。法定代表人:许末秀,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杭州富香花鹂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月新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18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月新公司于起诉时向该院提交《购买合约》三份,均约定买方为富香公司,卖方为月新公司,标的物为面料,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未载明合同签订地。原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所涉《购买合约》虽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点,富香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实际签订地在杭州市上城区,故属于约定不明确。《购买合约》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月新公司系接收货币方,其所在地为无锡市惠山区,在该院辖区内,该院依法有管辖权。故富香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被告富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富香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约定,出卖方自行运输到买方指定仓库,运费由卖方承担,即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货物的交付地点是买方仓库杭州市上城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月新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买合约》虽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未明确合同签订地点,故本案应按照合同履行地原则确定管辖。因双方当事人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月新公司诉请富香公司给付货款,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月新公司系接收货币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非合同履行地。月新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惠山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该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原审所作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贺骁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