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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3209号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周某某,女,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6年7月1日以双方自行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伟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