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3刑初80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5年11月24日,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6月3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连萍、吴真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1日22时许,在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东方好莱坞歌厅前,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自己的长安悦翔轿车先后将张某丙的鲁B别克商务轿车、李某的鲁G别克凯越轿车撞坏,后被告人王某驾车撞到路边树上,出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在交警卢某向被告人王某询问现场情况时,遭到被告人王某殴打。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实施殴打,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1日22时许,在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东方好莱坞歌厅门前公共停车场内,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鲁G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倒车时,与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路沿石上边的鲁B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被告人王某驾车逃逸时,又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在倒车的鲁G小型轿车相撞,被告人王某继续逃逸时,其驾驶的鲁G小型轿车与路南侧树木相撞后停车,后在场的被害人张某丙打电话报警。交警部门民警到现场后,在事故现场旁边的五世朝天锅店内找到被告人王某,出警交警卢某向被告人王某询问现场情况时,遭到被告人殴打,致其左面颊、左耳及右大腿软组织挫伤,后被告人王某被带至城西派出所抽血检验。2015年11月22日,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92mg/100ml。2015年11月23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卢某伤情构成轻微伤。2015年11月23日、24日,经潍坊华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害人张某丙所有的鲁B小型普通客车损失金额为5350元;被害人李某所有的鲁G小型轿车损失金额为6835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系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归案。2016年2月4日,被告人王某取得了被害人张某丙、李某、卢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丙、李某、卢某的陈述,证人鹿洪森、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价格评估结论书,伤情鉴定书,视频光盘,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出警证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证明及卢某的警官证,被告人王某的户籍信息,办案说明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王某提交的三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以暴力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酌从轻处罚。对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对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连续碰撞他人车辆后逃逸,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磊磊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玉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