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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0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罗正品申请执行文贤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正品,文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01执48号申请执行人罗正品。被执行人文贤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凯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罗正品申请执行文贤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文贤龙无职业,无履行能力。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房地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文贤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正品现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文贤龙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文贤龙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2601执4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庆  彪审判员 罗  亨  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华军(代) 搜索“”